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与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大庆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602执1407号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与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黑0602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贷款本金400万元、利息217431元并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546%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被执行人***、***、大庆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227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找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存款5504361元(其中本金400万元、利息217431元、生效判决确定利息89913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87800元)并转付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同意从其执行款中扣除,现本院已将执行费55033元上交至本院财务;案件受理费2227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现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2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