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22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执行人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通江路北侧建委东院。
本院在执行***与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4)源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2017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判长  张新春
审判员  李中甫
审判员  李明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郭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