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民申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兴大街4号电商产业园第12层1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通江路北侧建设局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