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22执147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肇源县通江路北侧建设局东,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兴大街4号电商产业园第12层1203室。本院执行大庆市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后,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