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4财保145号
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4757148J,住所地无锡市具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庆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672933444F。
法定代表人:胡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庆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00万元内(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大庆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栗桂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