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4551号
原告:**,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泰康镇西南街(爱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672933444F。
法定代表人:胡占国,职务董事。
原告**与被告大庆科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江小彤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于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