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2民初875号
原告: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