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原审被告***,女。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中的新证据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第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立案后,没有中止本案的审理,程序违法。重审时,应当通知上诉人***的指定监护人**参加诉讼,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案件事实予以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7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臧国燕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