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109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陕西集鑫广汇科技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7369J。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集鑫广汇科技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陕西集鑫广汇科技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9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陕西集鑫广汇科技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本院查封账户为基础账户为由,于2021年11月25日申请以**个人银行存款31994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个人银行存款31994元(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渭滨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
二、解除对陕西集鑫广汇科技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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