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民初842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321196810247415,住安徽省天长市便益乡龙庙村龙庙队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柳琼、***,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321197107051036,住安徽省天长市永丰镇三元新村泥尖队38号。
被告:陕西集鑫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集鑫广汇科技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21号万象汇第6幢1单元19层11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07369J。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集鑫广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34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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