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726民初4911号
原告金华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后简称英杰智能公司)诉被告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简称通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杰智能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豆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杰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浦江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黄宅镇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为原告英杰智能公司从被告通杰建设公司处承包,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收到工程款后,被告通杰建设公司理应按约及时支付原告英杰智能公司剩余工程款444431.26元,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通杰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查明:2018年10月16日,被告通杰建设公司与浦江县黄宅镇政府签订了《浦江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黄宅镇交通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于2018年11月19日与原告英杰智能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涉案工程款经审定后为1753181元。浦江县黄宅镇政府作为业主单位至2019年12月16日止,已将工程款支付被告通杰建设公司至审定价的97.5%,共计1753181元。原告英杰智能公司现已收到工程款1196545.7元。根据原告英杰智能公司与被告通杰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扣除工程造价4%的管理费,被告通杰建设公司应在2019年12月24日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44431.2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明;被告与浦江县黄宅镇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项目编号:A330726082000037600100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单》;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流水;业主方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流水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由被告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金华英杰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4431.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4日起,以444431.2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8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红峰
书记员  魏俊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