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沛华钢结构彩板房有限公司、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726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沛华钢结构彩板房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乐村1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NC4LK36。 法定代表人:***手机137XXXX****。 被执行人: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文溪西路9698100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672561652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沛华钢结构彩板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浙0726执164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2020)浙0726民特1842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沛华钢结构彩板房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沛华钢结构彩板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沟通协商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经查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726执1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