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624执保195号
申请人:大庆市恒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杰,职务,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大庆市恒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黑0624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对被申请人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5000000.00元已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届满。
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624财保17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