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恒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恒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24财保179号
申请人:大庆市恒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杰,职务,经理。
申请人大庆市恒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5000000.00元,申请人大庆市恒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大庆市日昇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庆市恒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被申请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冰山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黑龙江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5000000.00元。(冻结期间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大庆市恒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