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民终139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达市南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徐忠捷,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辉,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小区1-1-S-9。
法定代表人:王天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晶,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20)黑128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晓涵
审判员  于成林
审判员  吴 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