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1281民初1293号
原告: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达市南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徐忠捷,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男,住安达市,系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司法助理。
被告: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晶,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黑1281民初35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起诉。判后,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不服,依法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黑12民终4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1民初35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安达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军、被告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洪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谢晓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返还工程款893,872.52元;2.要求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返还工程款761,872.52元;2要求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8日,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安达红旗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合同义务,发包人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给付工程款669,000.00元,此款已由安达市财政局通过银行全额给付。在2019年8月23日省环保项目评估组认定承包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返还全部工程款669,000.00元。另,2015年5月28日,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签订《安达八里岗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合同义务,发包人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给付承包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公司工程款863,000.00元,已由安达市财政局通过银行全额给付。后在2019年8月23日省环保项目评估组认定承包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只履行合同约定部分义务,剩余未履行部分折算价款224,872.52元应予返还。上述款项共计893,872.52元,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予返还。
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建设完成涉案工程并且该工程已交付使用,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无权索要支付的工程款1,400,000.00元。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28日、2015年5月28日签订了《安达市先源乡红旗村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达市先源乡八里岗村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分别为安达市红旗村及八里岗。合同签订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工,经验收后,安达市先源乡红旗村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于2014年10月末交付使用至今,安达市先源乡八里岗村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于2015年8月交付使用。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在时隔多年,涉案工程一直在使用过程中,主张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要求返还工程款,实属违背事实;2.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要求返还的工程款是补贴给奶牛养殖合作社的,其补贴是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为更好的处理奶牛粪便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对符合当时招商引资政策的奶牛养殖合作社进行政策性补贴修建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工程,并将该笔补贴支付给承建工程的承包人作为工程款。工程款本身就是一种无偿补助,性质应属赠与,且已交付补贴款,其无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款项。涉案合同中约定,项目资金来源是自筹加补贴,能证明涉案款项性质就是政府补贴,况且涉案工程自筹部分实际上是奶牛养殖合作社自筹,合同约定的价款根本不可能完成涉案项目,合作社自筹资金加入涉案工程才能完成。因此,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无权单方要求返还涉案款项。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未按合同支付补贴款项,只支付1,400,000.00元,应属违约;3.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涉案的两个项目分别于2014年10月末、2015年8月末竣工,经验收并一直使用至今。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4.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诉状中所称的2019年8月23日省环保项目评估组认定。因省环保项目评估组的组织性质无权对本案涉案工程进行认定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其不具备单方面的资质,应认定无效。综上,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无权要求返还涉案款项,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8日,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发包人)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安达红旗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将安达市先源乡红旗村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发包给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为安达市先源乡红旗村。资金来源自筹加补贴。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9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0月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签约合同价为669,000.00元。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发包人)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于2015年5月28日又签订了《安达八里岗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将安达市先源乡八里岗村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发包给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为安达市先源乡八里岗。资金来源自筹加补贴。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5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8月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要求标准。签约合同价为863,000.00元。安达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通过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10月14日共计支付给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1,400,000.00元。
另,安达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6日向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主体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11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专家销号验收组到安达进行问题整改销号检查,对安达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专家整改意见,明确乡镇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并要求所有项目固定资产必须列入乡镇政府固定资产账,项目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不得列入村级固定资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893,872.52元。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抗辩主张,案涉两项工程分别于2014年10月末、2015年8月末竣工,竣工验收后一直使用至今,现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作为发包人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安达红旗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安达八里岗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分别为2014年10月28日、2015年8月28日。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故其作为合同中的发包人在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届满后应当进行验收,就应当知道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届满后,并未向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主张,且还通过安达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零余额户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10月14日共计向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00,000.00元。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届满后支付工程款时,就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应自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的第二天起计算,自2015年10月15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起诉主张权利之日2019年10月17日止,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虽提供安达生态环境局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主体情况说明主张,2019年11月17日才明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形成的财产,交付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管理使用,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因此情况说明只是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施主体的说明,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是不是案涉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不影响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的相关权利,也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对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也未能提供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的证据。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主张成立,本院对安达市先源人民政府主张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40.00元,由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巍
人民陪审员 杨 晶
人民陪审员 贾立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