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281民初904号
原告: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达市鸿牛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忠捷,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辉,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小区1-1-5-9。
法定代表人:王天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黑1281民初3525号民事裁定。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不服该裁定,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黑12民终420号民事裁定,指令安达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黑128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黑12民终139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辉、被告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天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返还工程款893,872.52元;2.要求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返还工程款761,872.52元;2.要求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8日,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安达红旗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合同义务,发包人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给付工程款
669,000.00元,此款已由安达市财政局通过银行全额给付。在2019年8月23日省环保项目评估组认定承包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返还全部工程款669,000.00元。另,2015年5月28日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签订了《安达八里岗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承包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合同义务,发包人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给付承包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公司工程款863,000.00元,此款已由安达市财政局通过银行全额给付。后在2019年8月23日省环保项目评估组认定承包人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只履行合同约定部分义务,剩余未履行部分折算价款224,872.52元应予返还。上述款项共计893,872.52元,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予返还。
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大庆市佰
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完成涉案工程,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无权要求返还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2014年9月28日、2015年5月28日,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后签订先源乡红旗村合同及八里岗合同,其中红旗村的合同在先,八里岗合同在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要求返还工程款与合同约定不符,与事实不符,无法律依据。二、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要求返还的款项是补贴给奶牛合作社的,其无权要求返还。三、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涉案工程已于2014年10月末,2015年8月末竣工,两项工程竣工验收并一直使用至今,此间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一直未主张相关返还义务,因此本案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8日,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发包人)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安达红旗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将安达市先源乡红旗村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发包给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为安达市先源乡红旗村;资金来源为自筹加补贴;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9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0月28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签约合同价为669,000.00元。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发包人)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于2015年5月28日又签订了《安达八里岗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安达市先
源乡人民政府将安达市先源乡八里岗村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项目工程发包给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为安达市先源乡八里岗;资金来源为自筹加补贴;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5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8月28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要求标准;签约合同价为863,000.00元。以上两项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完毕,安达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通过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10月14日共计支付给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涉工程款
1,400,000.00元。
另查明,1.安达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6日向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实施主体情况说明,载明:2019年11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专家销号验收组到安达进行问题整改销号检查,对安达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实际情况提出专家整改意见,明确乡镇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并要求所有项目固定资产必须列入乡镇政府固定资产账,项目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不得列入村级固定资产。2.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安达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八里岗村、红旗村的建设工程进行了现场勘验,该两处工程己施工完毕、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安达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10月14日己支付案涉工程款。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在2019年10月17日向安达法院起诉前,未向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应自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
的第二天起计算,即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主张成立,本院对安达市先源人民政府主张返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40.00元,由原告安达市先源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存    福
人民陪审员 王靓人民陪审员王之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