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3民初4113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女,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晶,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盼,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小区1-1-S-9。
法定代表人:王洪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正文,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隋艳峰,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远平,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庆市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正文及第三人程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