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恒毅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23民初209号
原告:大庆市恒毅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百合园区10号楼一层2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6672930411B。
法定代表人:刘冬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博文,系黑龙江善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6774661791。
法定代表人:张刚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庆市恒毅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大庆市恒毅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自行和解的基础上自愿提出撤诉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恒毅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大庆市恒毅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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