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02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苏同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