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1584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申请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南侧六十三中北侧商服420、4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刚文。
被申请人: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04-30-1-63号。
法定代表人:宁希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618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6181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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