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22执异25号 异议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谭路南侧六十三中北侧商服420室。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执行人:***,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2022)黑0622执913号执行裁定,扣留***在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5082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2022年3月18日法院向异议申请人下发了(2022)黑0622执913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在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082元。***在异议申请人处并未有欠付工程款,法院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工程款的执行行为,无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停止扣留***在大庆金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082元的执行行为。 本院**,原告***与被告***、大庆金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2021)黑0622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劳务报酬200000元,并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黑0622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2017年6月9日,***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与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项目协议书,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油田腐蚀老化压力容器更新改造公司(土建)、北十八配置站改造工程(土建)、北Ⅲ-3脱水站扩建工程(土建)工程内部承包给***,***作为项目负责人向公司支付2%的管理费。 被告***未履行(2021)黑0622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2022)黑0622执913号执行裁定和(2022)黑0622执9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在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082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2022)黑0622执913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在大庆金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082元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关于异议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问题。(2021)黑0622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的事实及申请执行人***提供《内部项目协议书》,能够认定被执行人***以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与大庆金盛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内部项目协议书,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油田腐蚀老化压力容器更新改造公司(土建)、北十八配置站改造工程(土建)、北Ⅲ-3脱水站扩建工程(土建)工程内部承包给***。《内部项目协议书》是***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与异议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代替***签订的,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中,在异议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其已向***结算完毕工程款证据情况下,本院扣留***在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但扣留金额应以未付工程款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大庆金盛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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