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昇一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04执351号
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西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鑫达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7)陕0104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4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