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创(渭南)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白蟒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民终1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科,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军,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白蟒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西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房。

法定代表人:赵四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钊国,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白蟒塬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华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系其单方制作,无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工程总价款的依据,经一审法院向***释明需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二审诉讼中,***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于本案出现上述新情况,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工程价款,解决当事人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5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丁 辉

审判员 闫亚君

审判员 马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