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优华雅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瑞阳进达合能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优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9694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XX,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公司,系公司法务。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7月21日被告给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一张2022年1月21日到期,金额为200000元商业承兑汇票。2021年6月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交付原告。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付款时被拒,故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注册地为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号XX街XX道XX室,但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段XX号XX号楼XX层(提交西安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被告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住所地不一致,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应以被告公司实际办公住所地为住所地,灞桥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应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诉法及票据法相关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经审查,本案票据未载明付款地,被告住所地即为票据付款地,被告公司注册地为西安市灞桥区XX街XX号XX街XX道XX室,根据西安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可以确定被告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段XX号XX号楼XX层,被告公司注册地与实际办公住所地不一致,应以被告公司实际办公住所地为住所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不在灞桥辖区内,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180.0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