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04执保54号
申请人: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申请人: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604民初308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950000元,已冻结652550.46元,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2、冻结申请人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950000元,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本案保全事项已部分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黑0604民初3089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