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黑0604执2240号
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关于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金额971305.75元,其中11903元作为执行费存入本院诉讼款户,余959402.75元作为执行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