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4执保125号 申请人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存款9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交通银行存款950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将新华(大庆)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存款950000元予以冻结。 将大庆市庆联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存款95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