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22执恢48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
法定代表人:辛志龙,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本院在执行的(2021)黑0622执恢484号,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622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鑫
审判员 张 新 春
审判员 韩 雪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