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22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季红,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
被执行人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
***与***、***、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季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季红确认被执行人***、***、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季红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季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大庆市鑫龙房屋工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季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