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重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市重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91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重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德玉诉被告大庆市重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市重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9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纪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原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