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重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市重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庆高新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重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
原告***诉被告大庆市重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