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杨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1081号

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杨士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晗(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安孔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召峰(特别授权代理),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因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芬芬

书 记 员 陈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