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6民初1081号
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杨士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晗(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安孔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召峰(特别授权代理),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因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菏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文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芬芬
书 记 员 陈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