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安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6民初289号
原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北辰小区1-38号楼5-101。
法定代表人:安孔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房召峰,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枣庄市安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幸福庄村南山旁。
法定代表人:周庆芳,经理。
原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安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通过案款系统向原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推送了诉讼费缴费通知,通知其须在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用。原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庆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全胜
书 记 员  渠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