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执复9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申明芳,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金峰,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会峰,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相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建,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北辰小区1-38号楼5-101。
法定代表人:安孔西,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明芳、张金峰、李会峰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凤法院)(2020)黑0603执异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明芳、张金峰、李会峰与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城投公司)、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裕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龙凤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黑0603执1534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龙凤城投公司所有的龙凤区(原售楼中心),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黑0603执15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龙凤城投公司开发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城投公司提出书面异议。龙凤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黑0603执异60号执行裁定,撤销(2020)黑0603执15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执行法院查明,原告***、李会峰、***、申明芳、张金峰诉被告巴裕尔公司、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龙凤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其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8)黑06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巴裕尔公司给付原告***、李会峰、***、申明芳、张金峰工程款7393527.74元、利息
2173697元(自2013年7月30日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被告巴裕尔公司并以7393527.7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9%向五原告支付2019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龙凤城投公司对第一项工程款和利息在欠付涉案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会峰、***、申明芳、张金峰其他诉讼请求。该文书生效后,原告***、李会峰、***、申明芳、张金峰于2020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截止2021年2月18日本案应执行标的10273675.40元,已执行到位6877473.46元(执行龙凤城投公司房产抵6044952.24元、执行巴裕尔公司832521.22元)。其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0)黑0603执15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龙凤城投公司开发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城投公司向其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法院认为,龙凤法院(2018)黑06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事实部分认定龙凤城投公司未付工程款7393527.74元,并判决被告龙凤城投公司对第一项工程款和利息在欠付涉案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现该案已执行龙凤城投公司
6044952.24元房产,再拍卖该公司开发的吉祥馨苑C25号楼,将超出生效判决确定龙凤城投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异议人的该项请求,其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龙凤法院(2020)黑0603执15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复议申请人***、***、申明芳、张金峰、李会峰称,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本息1100多万元,现已到位6877473.46元,尚有400余万元没有执行到位。诉讼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均是其垫付,龙凤城投公司拖延、逃避执行造成执行标的会产生新的利息和延期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应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龙凤城投公司作为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主体,根源都在龙凤城投公司,利息是在欠付本金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定债务,所以龙凤城投公司应承担给付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即使执行标的款超过执行标的物也可以强制执行。请求撤销(2021)黑0603执异60号执行裁定并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龙凤城投公司辩称,龙安公司起诉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是否拖欠建安公司工程款无判决支持。其在诉讼中多次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支付的价款已经达到5.5亿,而工程预算不到5.4亿。(2018)黑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施工合同无效,驳回龙安公司对其的工程款诉请。本次执行的判决法律依据错误,目前强制执行已没有实际依据。吉祥馨苑C25号楼(以下称案涉房产)非其资产,系小区配套工程,含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厕等,其可提供规划许可证和竣工备案证证明。执行标的已远超判决的本金和利息,并包括迟延履行金。其不认可欠付施工合同乙方工程款,更不认可现执行的数额远远超过一审判决的工程款本金,并且代替巴裕尔公司承担执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法院最终驳回龙安公司,会发生执行回转。针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回转几乎无法执行。如其败诉,将会遭到龙安公司的双倍执行。其还需要对建安公司、龙安公司、巴裕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工程款债权申请再审,但其不是诉讼主体。本案的执行会继续引发系列诉争。
复议审查期间,龙凤城投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黑06民终9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2018)黑0603民初396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改判(2018)黑0603民初396号判决第一项为‘一、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李会峰、***、申明芳、张金峰工程款7393527.74元及以7393527.7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又查明,龙凤法院执行局出具(2020)黑0603执1534号案件执行情况说明,内容为“目前,被执行人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车辆未找到实物);而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除正在拍卖的吉祥馨苑C25号楼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车辆未找到实物)”。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条款系对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规定,其异议事由主要包括执行法院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和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法定程序。龙凤城投公司提出的判决法律依据错误等理由,系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范围。(2018)黑民初74号民事判决因当事人上诉并未生效,不能据此认定(2020)黑0603执1534号执行案件缺乏执行依据。其次,针对龙凤城投公司提出的案涉房产非其财产,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前提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本案中龙凤城投公司以案涉房产不属于其资产为由提出异议,系对执行标的归属所提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再次,综合(2020)黑0603执1534号案件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执行法院作出拍卖案涉房产的执行裁定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3执异6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素杰
审判员  陈欣欣
审判员  麻梦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