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相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辰,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执行人:王中库,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执行人:张金峰,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申请执行人:李会峰,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执行人: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北辰小区1-38号楼5-101。
复议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凤城投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凤法院)(2020)黑0603执异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中库、***、张金峰、李会峰与龙凤城投公司、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裕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龙凤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黑0603民初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龙凤城投公司名下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吉祥馨苑×号楼×单元×室房屋及×号楼×单元×室房屋予以查封。龙凤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评估通知书,内容主要为龙凤法院决定对上述房屋进行司法处置,并进行价格评估。龙凤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委托书,委托哈尔滨国土源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龙凤城投公司提出书面异议。龙凤法院经审查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黑0603执异61号执行裁定,驳回龙凤城投公司的异议请求。
执行法院查明,(2020)黑0603执1534号一案的执行依据是龙凤法院作出的(2018)黑0603民初396号及大庆中院作出的(2020)黑06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认巴裕尔公司给付***、王中库、***、张金峰、李会峰工程款7393527.74元及利息、龙凤城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另查明,五申请人施工的涉案工程款为50833604.99元,巴裕尔公司已向五人支付工程款43440077.25元,无证据显示,除43440077.25元工程款,龙凤城投公司还支付了涉案工程款,故上述判决确认,被告龙凤城投公司尚欠工程款7393527.74元,对此款,被告巴裕尔公司承担给付责任,被告龙凤城投公司亦在欠款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执行法院认为,龙凤城投公司应在判决确认的欠付款项范围内履行给付义务,异议人请求龙凤法院撤销(2020)黑0603执15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停止对龙凤城投公司执行,并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其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龙凤城投公司称,(一)其对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不拖欠工程款,其与建安公司、大庆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案件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没有生效判决认定其是否拖欠建安公司工程款以及具体数额。(二)复议申请人已经在二审提交了证据证明支付的价款达到了5.5亿,而工程的预算不到5.4亿,其对建安公司不拖欠工程款。建安公司是否拖欠龙安公司的工程款不能仅凭双方口头的陈述认定,而应当依法予以查明。原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判决龙安公司和建安公司不承担责任,判决复议申请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三)执行的生效判决法律依据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应当查明龙安公司是否拖欠巴裕尔公司工程款及具体数额,而且应该同时查明建安公司是否拖欠龙安公司工程款及具体数额,再查明其对建安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具体数额。(四)本次执行会导致诉讼程序紊乱。综上,请求撤销(2020)黑0603执异61号执行裁定,停止对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并解除对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查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黑06民终9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2018)黑0603民初396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改判(2018)黑0603民初396号判决第一项为‘一、大庆市巴裕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李会峰、王中库、***、张金峰工程款7393527.74元及以7393527.74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018)黑06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工程款和利息在欠付涉案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又查明,(2018)黑060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龙凤城投公司尚欠工程款7393527.74元,对此款,被告巴裕尔公司承担给付责任,被告龙凤城投公司亦在欠款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首先,生效法律文书认定龙凤城投公司尚欠工程款7393527.74元,并判决龙凤城投公司在欠付涉案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据此,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条款系对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规定,其异议事由主要包括执行法院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和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法定程序。龙凤城投公司提出的原审民事判决没有查清事实、法律依据错误的理由,系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审查范围。
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3执异6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癸成
审判员  孙 丽
审判员  麻梦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