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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荆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大道西XX段XX号航空城大道西段189号(人人乐阎良物流配送中心办公楼幢)。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荆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型工业园经发路西侧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因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荆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鸿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上诉称,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三十五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约定,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不涉及对不动产的权利处分,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且本案并不是对不动产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对已建成的不动产进行装修的施工合同,不属于对不动产的建设施工,不适用该规定。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期间,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合同项下的案由,系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其次,上诉人称双方当事人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三十五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以专属管辖确认管辖法院,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应确认无效。综上所述,涉案工程阎良中航城市广场人人乐阎良二店筹建工程位于西安市***,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以此为由作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裁定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据此,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鸿
 
二○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冯   凡
书 记 员  钱  玄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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