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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西安市某某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4执7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西安市***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根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阎劳人仲案字(2017)第149号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4600元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69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400元,并已分别向三位权利人进行了发还。另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 艳
执行员 白凌河
执行员 曹正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