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4执7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市***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跟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西安市***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履行案款17575元,承担执行费163元,合计17738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元,并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发还。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远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凌河
执行员 张 艳
执行员 曹正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