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昌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6民初107号 原告:***,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朝鲜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大庆油田总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康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第三人大庆昌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市场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被告大庆油田总医院(以下简称总医院)、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局)、第三人大庆昌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因本案的审理结果应当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黑民初68号南通二建诉总医院、管理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黑06民初107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在2018年9月13日恢复诉讼后,基于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2018)黑06民初107号之一民事裁定,再次中止本案诉讼。2019年5月,因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民初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客观原因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709,减半收取计57,3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社娟 审 判 员 赵 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