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691执40号
***、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高劳人仲字(2021)第35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将执行案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大庆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庆高劳人仲字(2021)第354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