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3执10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3民特2995号民事裁定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7月2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67296元及利息20263元,支付违约金113459元。 执行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