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民初971号 原告:***,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饮食服务局退体工人,现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远东集团(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风路6-1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C1、C2、C3座921,923,927,928,931,933,935,937,939,94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锦华 -2- 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锦华联公司偿还货款150,217.98元;2.案件受理费由锦华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 2010年,锦华联公司采购员***、于连成、**、***、**、***、***、***等人购买***经营的大庆市萨尔图区宏润消防器材的消防应急灯、消防箱、水带、水枪、接口、消防配件。***将货物运送到***商厦及东风电话站,合计货款金额为150,217.98元。此款已在锦华联公司财务挂账,具体为:2010年1月8日第一次挂账18,943.98元、2010年12月12日第二次挂账,应锦华联公司要求每笔不超过5万元,开三笔税务发票分别是47,250.10元、46,829.10元、37,194.80元;两次挂账总计150,217.98元。上述货款经***多次索要,锦华联公司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 锦华联公司辩称,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在起诉状中称锦华联公司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宏润消防器材购买消防器材并拖欠货款,但该商店经营者是王丽娟,企业状态是吊销不是注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应裁定驳回***的起诉,实体内容不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案涉货款系锦华联公司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宏润消防器材购买消防器材 -3- 所欠货款。经查,大庆市萨尔图区宏润消防器材的经营者系王丽娟,企业状态系吊销。根据***的主张,本案合同主体应为大庆市萨尔图区宏润消防器材与锦华联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宏润消防器材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可作为诉讼主体。若锦华联公司拖欠大庆市萨尔图区宏润消防器材货款,应由大庆市萨尔图区宏润消防器材对锦华联公司提起诉讼。根据合同性对性原则,本案能够提起诉讼的主体应为大庆市萨尔图区宏润消防器材。综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