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91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申请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黑0691民初4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691民初4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