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民初2277号
原告:李成,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告: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6-1号大庆服务外包产业园C1、C2、C3座921-94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李成与被告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