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锦华联电子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19)黑0604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19年1月30日解除大庆吉利瑞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古风有限公司大庆新潮支行563020100100017664内的存款635400元的冻结。现本案解除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604财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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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