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18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生,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136974613M,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蒋德中,该公司总经理。
***与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睢劳人仲案字(2022)第86号仲裁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03×××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1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