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4执138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03月18日生,住睢宁县。
被执行人: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136974613M,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蒋德中,该公司总经理。
**与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在32050171743900000110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0.15元,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05017174390000011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463.9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王共升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梓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