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4执保161号
申请人:***,男,1955年2月4日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徐州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蒋德中,职务不详。
***与***、徐州华景置业有限公司、睢宁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徐州华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徐州华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