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湖南省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45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环保西路199号龙盛高科产业基地2栋709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参加调解、进行和解,发送或签收诉讼文书、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省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416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院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455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815.5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株洲城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3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815.59元(实际控制金额为800815.5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0815.59元财产的冻结措施(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勘察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株洲城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3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00815.59元,实际控制金额为800815.5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文姝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